摘要:2015年《立法法》的修改扩大了我国行政立法权的主体范围,将原来专属于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扩张到所有设区的市享有,契合了我国地方发展的实际需求。为地方政府“赋权”的同时也为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增设了“限权”条款,将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事项限于“三大事项”内。实证表明,这种“虽放却限”的制度导致了地方政府在行使地方立法权时面临立法积极性低、立法权行使脱离地方立法需求等诸多困境。欲破除此困境,需要回到原点对最初的“赋权目的”和“限权手段”的关联性作出分析,尝试从立法论转换视角至法解释论,通过合理扩大列举的“三大事项”和“等”字的法解释,以明确设区的市的行政立法权限,回应地方治理的实际难题和民众的正当权益,做到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”,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市域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。